前言
主教團宗教交談合作委員會給我們的主題是「宗教交談與合作」。由於我在解釋宗教交談的過程中,自然會指出交談與合作的密切關聯,為求簡潔方便,以下我只講「宗教交談」。
宗教交談是指不同的宗教,尤其是基督宗教與其它宗教間的交談。為交談的順利推行,我認為應先找出一個超越個別宗教,而為所有宗教所接受、理解和可以實行的出發點。這出發點就是人性,而它也是我這個講題的方向。
台灣報紙常出現﹁遊戲規則﹂這個名詞,大家共同做一件事,需要先設立雙方必須遵守的規則。同樣的,不同宗教要交談也要先明白:所謂的宗教交談是什麼?為什麼要做這種交談?交談時有什麼遵守的規則?而這些正是我要講的。
馬天賜神父在亞洲主教團協會的宗教交談與合作委員會擔任了秘書十三年,這委員會所公佈的宣言和有關宗教交談的資料非常之多。我擷取其中一些重要思想,在這次演講中和各位分享。
一、宗教交談的時代需要
首先我們來看看宗教交談的時代需要。打開歷史仔細翻閱,便會發現歷史上的宗教往往不在交談。就以基督宗教為例:〈宗徒大事錄〉中所呈現的是基督信徒受猶太教的迫害情形,等到基督宗教受羅馬的保護之後,卻回頭加害猶太人,歐洲所謂的反猶太主義的起源如何,大家都明白。基督宗教與猶太教彼此不合,且常處於對立狀態。中古時代,基督宗教面對的是回教。而十字軍東征所顯示的也不是交談,而是戰爭。
到了近代,基督宗教的傳教熱忱大增,他們到東方來,到南美洲去,他們對所在地的宗教是否表示尊重、愛護,或連根剷除,歷史已很清楚地告訴我們。即使在歷史上頗令國人推崇的利瑪竇,雖然他將天主教與儒家思想密切結合;然而從他的著作及生活記載中,很清楚看出他對當時中國的佛教、道教所採取的也不是交談的態度。
歷史上的宗教不是交談,而常戰爭,今天人們從歷史的事實中提出宗教交談這個新觀點,也是痛苦的教訓。人類深深地感到對立與戰爭是相反人性,唯有交談與合作始是為人類造福。
其次,我們再從現代人的生活經驗來看宗教交談的呼聲。今天是知識爆炸、資訊發達的時代,大眾傳播的功能無遠弗屆。而在媒體中時常可以發現重要宗教領袖的訊息。如聖誕節教宗向世界宣佈耶穌誕生的喜訊,或如達賴喇嘛到處訪問…等。在台灣佛教界證嚴法師賑災的消息也是報章雜誌及電視爭相報導的新聞。他們正是社會大眾共同認為帶給人類好訊息的人物。除此外,傳播工具也常報導一些與宗教有關的訊息,甚至娛樂性頗高的電影對白中,宗教的事物…也會被提及。
由於媒體的報導,我們可以看到回教、佛教…等不同宗教;同時,其它的宗教也在看基督宗教。這是初步的了解,在這了解的基礎上,各宗教所呈現的一些真、善、美也就更能彼此吸引。這促使彼此間願意互相接觸、認識,甚至更進一步合作。所以許多宗教在今天已承認交談的必要性。當然大眾傳播媒體也報導了有關宗教不和的負面消息,如愛爾蘭、東歐等地的戰爭,然而大體說來,它對促成宗教的交談仍有其貢獻。
另外世界繼續紛爭不已,痛苦猶存,而宗教本該懷著慈悲心來關懷人類的痛苦。今天宗教從歷史所得的教訓,使得彼此更願交談與合作,為人性的陰暗帶來一些光明。
由於傳播媒體與交通工具的發達,使世界的距離縮短,人類更趨向國際化、世界化。大家對環保、飢餓、愛滋病…等問題都十分關切,都希望地球上的人類能活得更健康、更好。在這種渴望下,宗教團體在互信的原則下,自然會聯合起來處理人類的問題、宗教的問題、信仰的問題。總之,在時代的背景下、人類實際的生活中,各宗教已漸體會到宗教交談與合作的必要。
二、宗教交談的人性基礎
人性的尊嚴是各宗教所共同肯定的。而人性之所以有其尊嚴,是因為人除肉體外,還有其精神性,也就是理性。理性促使人類追求生命的真諦,一般人稱之為追尋真理。在追尋真理中,我們特別標榜的是「信仰的真理」、「宗教的真理」。所謂的宗教的真理、信仰的真理是指人類現實生活問題之後還有的終極問題;如人的生、死、痛苦以及死後的情形等問題。
人有理性,有追尋真理的權利,而這權利必與自由相連。因為真理是不假外力,而靠它內在的光明與力量使人接受。也就是說,人只有打開心靈,排除外來干擾、內心的阻礙,真理才能進入。因此,人們只有在心靈完全自由的狀況下,才能擁有真理。所以,人性有尋找真理的自由,信仰真理的自由、追求宗教真理的自由。
人既然有尋找真理的權利,必定也有尋找真理的義務。這義務不是來自世上任何人,任何團體或國家,而是來自自己的人性,或者說是來自人的源頭。有的宗教稱其為天主、神。這義務要求所有的人應用方法尋找真理,(這真理包括生活的真理,也包括宗教及信仰的真理。)並將這些真理彰顯出來。所以為了盡好義務,我們應該去學、去專注、去探討。而宗教交談正是尋找宗教真理的一個方法,藉互相學習、互相研究,完成人性追尋真理的義務。由此可見宗教交談是建立在人性的基礎上的。不過要附帶提醒的是:信仰自由與宗教自由的表達,應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不影響社會的安寧為限度。
至於宗教交談尋求的真理,不是任何人或團體能夠完全掌握的。我們常說「真理大於理智」,人只能分享宗教的真理,而不能全部擁有。為此所有受真理薰陶、光照的宗教團體必須共同努力,藉著交談,一起尋找,追求信仰的真理,宗教的真理。
三、宗教交談的態度、種類和目的
從人性分析來看宗教交談,不僅有其可行性,而且也有義務去做。以下我要更進一步說明宗教交談的態度、種類和目的。
交談是日常的事,但具有必備的條件,宗教交談也是一樣。首先交談的雙方應該是對自己的信仰抱持肯定的態度,並認為它是最好的,甚至可以為它犧牲性命。這是所謂的對等性,即雙方都知道宗教信仰是如此的執著。只有肯定對等,雙方才能平等的交談。其次是要能尊重別人的信仰,宗教交談是很嚴肅的事,是為追尋信仰真理,宗教真理,它關係到整個人類的幸福,所以交談時要尊重他人,也就是要謙虛,要真正有誠意。這當然也假定交談雙方同時承認並不擁有全部的宗教真理,所以有學、有修正的可能。
宗教交談要求的是自由,是真實。我讓你自由,你讓我自由,彼此只用自己所瞭解的真理之光來照耀對方,絕不可用其它的手段和方法來影響、干擾別人。交談者真正擁有自由,真真實實地表達自己。
宗教交談的態度是彼此分享和聆聽,把我認為好的分享對方,而在分享聆聽中,更肯定自己、修改自己,甚至在彼此爭議中也可以更進步。為此在分享時要有信念與開放,因為真理不怕辯論。只要你真誠地相信擁有真理,便不必封閉,而自信地開放。
宗教交談是為了尋求信仰的真理、宗教的真理,而這真理不必常是信仰的道理。信仰具體地呈現在實際的生活中,它包括人內心的感受,也進入行動中,使我們按照它生活。所以除了在道理方面外,我把宗教交談在生活、行動和經驗的其他三方面也指出來。
1. 生活上的宗教交談:不同宗教的人,以「信」會友,彼此在生活中為信仰作見証,互相欣賞、切磋。有些人以為宗教交談是兩個有學問的人談自己宗教的道理,其實談信仰的道理並不是唯一重要的,把信仰活出來也很重要。
2. 行動中的宗教交談:不同宗教的信友能在行動中與其它宗教交談,即是合作。
今天社會是在多元的氛圍下,但不同宗教間仍能藉著彼此共同合作某一件事情而相互溝通。如環保、救難、救濟雛妓等等。但大家都是根據自己的信仰而參與,所以合作也是宗教交談。
3. 宗教經驗上的交談:宗教經驗是出自內心的信仰,這些經驗也可以做為宗教交談的資料。如佛教的修行法門,回教的神祕思想…等,大家在分享中,互相交換經驗,彼此學習。據我所知,在日本非常流行這類的宗教交談,不同宗教人士一起祈禱,交換心得。《見証月刊》邀請周弘道神父與佛教的恆清法師的交談就是屬宗教經驗層次上的。台灣許多修女學習靜坐的祈禱方式,這也是交談的成果。
當然宗教交談也可以在道理方面,如對某個問題,各宗教彼此陳述回答。過去輔大神學院辦的講習會中,有一次題目是救恩。會中各宗教人士分別將得救的內涵提出來,大家可以互相探討與彼此補充。這類交談,台灣還在開始的階段。
接著要談的是宗教交談的目的。宗教交談是指不同信仰的人藉著交談,互相貢獻,彼此補充。因此各宗教所擁有的信仰真理將更璀璨、完備,而由於互相分享、聆聽,增加認識也共同為信徒的幸福貢獻心力。
宗教交談是大家共同來尋找信仰的真理,宗教的真理,「共同」並非指製造一個混合的宗教,也不是為了歸化對方。這均不是宗教交談的目的。如果以歸化對方為交談的目的,將失去共同探討真理的態度。況且「歸化對方」的目的已經算是個動機,是一種力量,這力量並非屬於尋找真理的宗教交流。
如果宗教交談發生了歸化的情形那怎麼辦?既然宗教信仰是自由的,自然無法阻止。但交談的雙方都要承認,歸化並非交談本身所求的。我們必須把宗教交談的意念與目的分辨得十分清楚,否則將污染了交談的本質。
最後我們要探討的是宗教交談的阻礙和困難。首先,一個俗化、對宗教信仰無所謂,以及唯物無神主義的大環境,自然降低不同宗教的交談意向。這是指環境給予的阻礙。至於宗教本身也可能產生交談的阻礙。例如信徒認為宗教間沒有交談的必要;或是誤解交談的意義,認為在交談中尊重別人的信仰,等於出賣自己的神;或者由於不解交談的真諦而產生排斥的心理。
宗教交談的困難是指交談過程中發生的溝通不良。一般而論宗教交談的困難不在宗教自身,而來自外在的因素。例如文化、政治…等。信仰本身不是文化,但與文化卻息息相關,因為宗教表達自己的信仰時不得不透過文化。就如基督宗教之與閃族與西方文化、佛教之與印度文化、回教之與阿拉伯文化…。關於不同的文化,可能會產生交談上的困難。例如不同宗教的象徵、言語、制度往往表面相似,而由於文化不同之故,真實的內涵卻有差異,於是困難叢生。
政治也是使宗教交談產生困難的因素。宗教是人的團體,而人生活在政治環境中,自然有不同的政治傾向,如果不同宗教與政治團體的利益相結合或衝突,均有可能使交談產生困難。至於種族問題也會影響宗教的交談。這情形在今天中東阿拉伯與猶太民族間都能清楚地看出。
結論
在這個講題中,因為我認為人性是各宗教所共持的,而在這個基礎上談宗教交談,大概容易被接受。但不詳之處尚待繼續研討。

摘自《見証月刊》1992 年11月號 222 期